刑事審判活動監督的途徑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通過出席法庭、審查判決和裁定等途徑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決、裁定錯誤的案件,以提起抗訴、提出量刑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意見等方式予以糾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議、提起抗訴是比較有效的監督方法。
(一)量刑建議
在刑事審判中采用量刑建議這種監督形式,是對刑事審判實體監督的前移,它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直接作用于法庭審判。量刑建議屬于預防性監督,是檢察機關綜合犯罪構成各個方面后,結合案件的犯罪情節,提出的對被告人應在什么幅度內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意見,作為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向審判機關提出的正式意見。因此,量刑建議是對刑事審判監督的完善,對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審判權的濫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提起抗訴
刑事審判監督的中心工作是抗訴,在辦案實踐中,案件承辦人通過對法院判決、裁定審查之后,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有罪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以及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
5、適用緩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錯誤的;
6、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規定是什么
在法律程序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擁有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然而,這一申訴行為并不會停止原判決或裁定的執行。這體現了法律執行的連續性和權威性,確保司法決定的及時實施。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在審查本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時,若發現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存在錯誤,必須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處理。這一規定確保了審判工作的嚴謹性和公正性,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權威。
關于申訴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確指出,申訴通常由終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然而,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中,申訴人若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則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此外,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選擇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直接交由終審人民法院處理,并告知申訴人。
對于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情況,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處理。這一規定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復雜案件的重視和審慎處理的態度。同時,對于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情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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