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免于刑事處罰駕駛證也是會被吊銷的,免于刑事處罰不代表著沒有犯罪,對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一般是可以不用判刑的,但對于當事人同樣也是需要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或者是行政處罰。
一、醉駕免于刑事處罰駕駛證會吊銷嗎?
醉駕免于刑事處罰駕駛證也可能會被吊銷的,《刑法》第37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后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就怎么樣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的行為已經屬于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代表著不給予其它的處罰,吊銷駕駛證此做法這完全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對于當事人肯定是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醉駕免于刑事處罰會列入關注人員嗎?
1、醉駕免于刑事處罰不會列入關注人員,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也就是沒有被被人民法院判刑,所以公職人員一般是不會被開除公職的,但可進對公務員進行其他的處分。
2、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1、飲酒駕車
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于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后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2、醉酒駕車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很多人對醉酒駕駛的法律危害后果并沒有特別的了解,如果說存在醉酒駕駛,但是由于存在著一些特殊的情況被免于刑事處罰了,那么是不存在著犯罪記錄的情況,并且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也不會被列入到特別關注的人員名單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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