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回避適用人員的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在處理民事案件時,需遵守回避制度的人員涵蓋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及鑒定人員等六大類別。
然而,申請這些人員回避仍須滿足特定條件,而非任意提出。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1.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3.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4.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若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有回避情形未回避的,可向有關機關申請回避下列人員:
1. 審判人員;
2. 檢察人員;
3. 偵查人員;
4. 翻譯人員;
5. 鑒定人員;
6. 書記員。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
四、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若回避申請被駁回,可再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
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特殊情況:
-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決定。
此外,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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