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可以被執行嗎
首先,追繳贓款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財產刑,無法直接依據判決財產罰的行使強制執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8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但該規定突出的重點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財產內容的都可以執行,而在于規范刑事案件執行的法院地域管轄,綜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關于強制執行內容的規定分析,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內容的強制執行僅限于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項。
其次,追繳贓款贓物本身具有強制力。追繳贓款贓物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在偵查、提起公訴、審判財產類犯罪案件過程中對贓款贓物進行核實、確認、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予以追繳退賠或上繳國庫的司法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并將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發還給被害人。但是,這些司法機關的追繳、發還行為都是針對司法機關已經掌控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追繳退賠是有針對性的,只能對被告人內容和去向明確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繳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財產。且追繳贓款贓物的實施還具有時間性,因為追繳贓款贓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其強制執行效力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延伸適用于審判結束后。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規定的第二條中對何種法律文書可以作為執行依據予以了明確列舉,其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據此,刑事追繳判決有別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屬于執行依據法律文書的范疇。
刑事訴訟法中財產刑是什么意思
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包括罰金刑和 沒收財產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二十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 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第三百五十八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 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第三百六十條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者 附帶民事訴訟 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后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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