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條例》明確規定,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具體的生活衛生方面規定如下: 第五章生活、衛生第二十二條監室應當通風、采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日常生活。第二十三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二條 監室應當通風、采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 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條 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看守所應當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潔衛生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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