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發回重審案件開庭程序
法律分析: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是什么程序就按照什么程序審判。開庭的程序是:第一,開庭,包括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宣告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法庭調查,即當庭提出證據和質證。第三,在審判長主持下進行法庭辯論。第四,被告人進行最后的陳述。第五,合議庭進行評議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再審開庭與不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審是否開庭,需依具體情況而定。以下為需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對事實或證據進行審理的;三,檢察院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加重刑罰的;五,有其他應開庭審理的情形。
同時,以下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一,原判決或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的;二,1979年《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判決;三,原審被告人或自訴人已死亡或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四,原審被告人于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困難;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法院應征得檢察院同意;五,法院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規定》,經兩次通知,檢察院未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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