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辨認的規定是什么
一、 刑事訴訟法 辨認的規定是什么 檢察院對 犯罪嫌疑人 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 證人 在場。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 證據 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 證據種類 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范卻付之闕如。由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為了彌補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中對辨認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1998年公安部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二百一十一條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征,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一十三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第二百一十四條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 辨認多少由公安機關主持進行的,少數由檢察院主持進行,法官和 律師 只能見到辨認筆錄,無法見到辨認的經過。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人員需要辨認的時候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一般主持辨認的人員不得少于兩個人,而在公安機關的辨認組織中,辨認人數不得少于七個人,而且辨認也是要分很多種的,比如身份,照片和物品等辨認。
辨認的規則有哪些
辨認的決定權。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可能需要被害人、證人或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相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以下是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辨認的規則:
1. 辨認的決定權:
-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時,應當獲得檢察長的批準。
2. 辨認的主持者:
- 辨認應由至少兩名偵查人員主持。
3. 混雜辨認規則:
-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對于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特定辨認對象或場所、尸體等,陪襯物數量不受限制。
4. 單獨辨認規則:
- 當多個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物品進行辨認時,每名辨認人應單獨進行。
5. 見證人規則:
- 在關鍵情況下,辨認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 不得暗示的規則:
- 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描述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告知辨認人虛假辨認的法律責任。
7. 保密規則:
-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如果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保守其秘密。
8. 辨認筆錄:
- 辨認的過程和結果應制作成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和見證人簽名。
-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
以上是關于新《刑事訴訟法》中辨認規則的具體描述。辨認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高標準的要求,以確保案情的準確查明。同時,辨認時必須有偵查人員在場,辨認的結果和過程都需要記錄并簽字確認。
刑訴法辨認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關于辨認的內容有:1、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3、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4、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5、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等。更多關于刑訴法辨認的規定是什么,進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1ec8aa1615835138.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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