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里減刑最多減幾年
法律分析: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對于減刑的次數,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對減刑間隔時間做了限制性規定。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4年監獄減刑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一、監獄減刑新政策如何規定?
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二、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適用時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刑罰功能,實現刑罰目的。
三、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應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表現等因素。
四、“確有悔改表現”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特定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利用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五、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一)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破案線索;(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
六、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四)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
七、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分別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執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執行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一次減刑的幅度和間隔時間分別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不受限制。
八、減刑有助于節省司法資源,幫助罪犯重新融入社會,但故意殺人罪、累犯等罪犯不適用減刑。
2024年監獄減刑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關于減刑的最新規定是監獄應該結合罪犯的犯罪性質,在服刑過程當中的一貫表現來決定是否減刑,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必須是認真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現的,如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一、監獄減刑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 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對罪犯的減刑是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對于那些具有良好認罪悔罪態度的罪犯來講減刑既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也能幫助當事人重新融入社會。不過,像故意殺人罪,累犯等這些罪犯都不適用于減刑。
刑事案件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1、可以減刑的條件: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2、應當減刑的條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一、刑事案件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1、可以減刑的條件:
“可以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2、應當減刑的條件:
“應當減刑”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請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可申請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犯罪分子本身被判處刑罰的長短,可申請減刑的條件包括:
1、判處管制、拘役:
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3、判處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對刑事案件減刑,往往都是在犯罪分子已經在監獄中服刑了,因為符合了規定的條件,從而為自己爭取到了減刑的機會。而一旦被減刑了,實際服刑的刑期就會縮短一些,甚至還有可能被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出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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