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審限
法律分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第一審審限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關于一審刑事案件審限問題
我家親戚因妨害公務罪自一審法院立案至今已經三個月有余,開庭審理2次仍然沒有宣判,最新司法解釋檢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嗎?申請延期審理的條件是什么?然而此案件向中院申請延期三個月顯然不可能,因為此類案件最高量刑可判3年,法院不審不判還要其他能延期審理的條件嗎?您好,
人民檢察院提起延期審理期限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68條3款的規定,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
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就是說,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于消滅。
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應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
月。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在157條還就檢察人員建議延期審理的情況作了兩項具體的規定,一是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
審理后,人民檢察院一個月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根據《解釋》第156條第2款的規定,由當事人和辯護人
依據法律規定情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里“不計入審限”是指由于以上情
況的出現,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時限中斷,待案件恢復審理后,將案件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后的審理時間合并計算審限。
人民檢察院提起延期審理的條件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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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刑事一審審限有何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一審的審限有明確規定。首先,案件的收案立案審查階段,人民法院應在七日內完成,但這段時間不計入審限。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書后決定是否立案,這個過程同樣需要在七日內完成。
對于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案件應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上級法院批準,可延長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如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等,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額外延長兩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審判期間中,如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因辯護人更換或控方申請補充偵查等原因導致的延期審理,這些時間并不計入審理期限,可能累積達到三個月以上。例如,申請延期審理以調查新證據的情況,單次可能一個月,而精神病鑒定等事務所需時間更長,最長可達數月。
若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需進行補充偵查,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完成,隨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總的來說,刑事一審的審限靈活多變,具體時間取決于案件復雜程度和特殊程序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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