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明的證明范圍
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從近代訴訟史開始,就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
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
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新刑訴法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任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被視為證據。證據的種類包括:
物證:以物品、痕跡等作為證據,直接反映案件事實。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向司法機關陳述自己遭受犯罪侵害的情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對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所作的陳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作出的書面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書面記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記錄的聲音、圖像以及以數字化形式存儲的電子信息。
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意味著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必須接受嚴格的審查,確保其真實性和可靠性,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
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
刑事證據是法律規定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任何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都是證據。刑事證據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八大類:
首先,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等,這些都可以作為物證使用。
其次,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通常包括合同、遺囑、賬本等。
再者,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陳述的事實。證人證言可以來自任何目擊者或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被害人陳述則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這些陳述有助于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則涉及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供述和辯解。這些陳述有助于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鑒定意見是指由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意見。這種意見通常涉及到技術或專業知識。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是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錄。這些筆錄有助于案件的調查和審理。
最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這些資料通常用于記錄犯罪行為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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