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建議及時報案并做法醫鑒定,如果在輕傷以上,則嫌疑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損失為準。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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