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延開庭時間一般是多久?
法院拖延開庭的如果是刑事案件那么延期開庭是不會超過一個月的,但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的一些案件,法院想要把開庭的時間延長,最長也是不能夠超過兩個月的,如果只是單純的民事案件,那么不超過九個月。
一、法院拖延開庭時間一般是多久?
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1個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2個月;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9個月。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法院延期開庭受審限的限制,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因為公訴人的建議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3、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6、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7、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因此如果是法院想要把一個案件延長開庭,那么具體還是要看這個案件是屬于哪種類型。如果是屬于民事案件,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到的情況通常不是特別的危急,所以延長的時間最長也是可以達到九個月的,但如果是刑事案件,那么通常是不能夠超過一個月就會開庭。
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依據既定的時間審理,但在實踐中如果出現一些情況造成不得不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保司法公平、公正的一種措施,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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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律師解答:
(一)、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是: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是: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律師補充:
法院審結案件之后,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怎么辦?
1、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被告申請延期開庭原告應該怎么應對
當被告申請延期開庭時,原告應該如何應對?
首先,原告可以提出證據到法院,要求駁回被告的延期開庭申請。如果被告的延期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法院是可以批準延期開庭的,但最終是否延期由法院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以下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的;
(二) 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可能包括多種情況,例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被拘留,導致無法繼續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以下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時,可以延期審理:
(一)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的;
(三) 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事由,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在原定日期開庭審理案件,因而將開庭審理延遲到另一日期。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后,可以當庭通知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如果無法即時確定,可以另行通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16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則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原告需要根據司法程序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訴訟案件,涉及開庭時間的問題時,應基于案件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原告認為不需要進行訴訟,可以向法院合法申請撤訴,具體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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