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的定義和種類。根據法律條文,任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視為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1. 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 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
3. 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和辯解。
6. 鑒定意見: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載。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資料。
此外,《刑事訴訟法》還強調,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嚴禁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提供證據的條件,必要時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
關于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取證方法,以下是一些法律知識總結:
一、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1. 物證:與犯罪行為或相關聯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2. 書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往來書信、單據、賬簿等。
3. 證人證言: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所作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供述或辯解。
6. 鑒定意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二、刑事證據取證的方法
1. 詢問: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 訊問: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
3. 辨認: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 勘驗: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5. 檢查: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 搜查:執法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 實驗: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
8. 鑒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分類
1、物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
2、書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等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提出的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案件相關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所作的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具有較碧判悶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種多樣,不限于“書寫的文字材料”。書證屬于實物證據范圍,具有較客觀性。需要注意的是,書證與物證的區別在于“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如果一個物體可以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證人。
(4)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對犯罪有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诠┛梢匀妗⒕唧w反映案件事實,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關系,口供容易反復,時供時翻,這是口供與其他證據不同的顯著特點。
(6)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意見。鑒定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內容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關科技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他言辭證據相比,鑒定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等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筆錄。勘驗等筆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記載、繪制的圖樣、照片、復制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彬灥裙P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征,對于發現、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鑒別其他證據有重要的作用。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一般產生于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更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同時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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