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何為立案?
公安或檢方在得知犯罪事實或嫌疑人員后,需依照自身權限及時立案展開調查。
對于涉及報案、控告、舉報的案件,應予以受理;
若非自身管轄范圍內,則須將其移交至相關部門并告知當事人;
對于急需處置的情況,可先行處理再移交給主管機關。
刑事訴訟法立案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依照法律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相關推薦:
免于刑事責任有罪(有罪免于刑事處罰是什么意思)
刑事訴訟規則立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有再審嗎(刑事訴訟什么案件需要再審)
刑事訴訟法重要嗎(刑事訴訟法屬于什么法)
如何提出刑事自訴(被害人如何提起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