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一切的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詐騙罪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詐騙方法,進行詐騙,最終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進行處分自己的財產。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詐騙罪可以據以定罪的證據主要有,電話錄音轉賬記錄或者聊天記錄,如果是證據不足的話,但是有一部分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是被詐騙的,是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就可以定詐騙罪,如果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就是說他主要的證據都不足,那就需要先找證據,找到能定罪的證據之后,才能夠定詐騙罪。因為現在的法律,需要證據才能定罪量刑,沒有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如果公安機關提交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但是檢察院只能退回兩次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如果第3次還是認為證據不足的話,是應當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所以可以看出,如果說主要證據不足的話,去定罪量刑是不可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詐騙罪拘留14天到37天,具體看情節嚴重程度。《刑法》第八十二條是關于假釋程序的規定。即對于假釋,需要提交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通過合議庭的形式,對是否符合假釋條件作出裁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法》第八十二條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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