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案件怎么處理
處理刑事案件會走三個階段,一般會先走偵查階段,再者就是審查起訴階段,最后就會進入到審判階段,對于不同的階段所存在的執行機關都會不同,只要有犯罪的事實才能給予相應的處罰。
警方立案后,會進行偵查活動。偵查活動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調查取證。
二、對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第一部分,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具體內容,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對現場進行勘驗、搜查等等。
第二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同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經過偵查,辦案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并會決定結束偵查活動,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對于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公安機關會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審查起訴時限是多久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階段在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階段,其重要性甚至可能超過庭審。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是可以調閱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這個文書可以全面展示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實。辯護人可以以起訴意見書為綱,對照全案卷宗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并依據案件證據設計辯護思路。
因此審查起訴時限一個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半個月。而且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是非常充分的時候,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最多可以退查兩次。
刑事案件辦理流程是先有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然后將偵查結果交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提起訴訟后將在法院對案件進行庭審,最后進行判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主要是指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構成了刑事案件處理的基本流程,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務和要求。
一、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第一個階段,主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負責。在此階段,偵查機關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涉嫌罪名。偵查機關還會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如被告知權利、接受律師會見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第二個階段,由檢察機關負責。在此階段,檢察機關會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檢察機關會依法提起公訴,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需要對案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確保起訴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三、審判階段
審判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最后一個階段,由法院負責。在此階段,法院會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和證據,并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將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和刑罰。
在審判階段,法院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同時,法院還需對控辯雙方的證據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判決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了刑事案件處理的基本流程。在每個階段中,相關機關都需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處理。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確保其在整個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偵查手段和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提出抗訴提請抗訴程序有哪些?
刑事提出抗訴提請抗訴程序是人們法院決定抗議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按照要求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各級人民法院之間關系是不一樣的,下級和上級之間有監督和審查關系。有任何決議有異議的都需要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提出。
一、刑事提出抗訴提請抗訴程序有哪些?
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杏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提出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據這種方式重新審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審決定書。必須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檢察院依據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亦稱再審抗訴,它與人民檢察院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二審抗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
刑事案件的訴訟決議關系到當事人和受害人的生命,一個簡單的決定能夠決定案件行為人的生死,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各部門執法人員應該思維清晰,保持公正嚴謹態度辦理案件,杜絕出現錯判亂判的行為,讓罪犯傷害他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刑事拘留審查后如何處理
刑事拘留審查后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主要是:
1、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3、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具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已超過追訴時效等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相關推薦:
刑事犯罪開除工作(刑事違法公司可以開除嗎)
刑事證據審查結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確實 充分)
刑事訴訟證據類別(刑事證據八大種類)
刑事審查如何對抗(被害人如何刑事抗訴)
刑事賠償請求時效(刑事賠償的時效是怎樣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