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地警方帶走協助調查嚴重嗎?
外地派出所通過本地派出所來家里帶人,說是協助調查,現在已經幾天了,連手機一直不還給當事人,當事人并沒有犯罪違法,這樣可以投訴他們嗎1、被異地警察帶走不一定嚴重,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正常刑事拘留后24小時內公安機關會通知家屬,先看是否會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單項處罰最長15天就出來了,綜合處罰最長20天,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案件三到六個百月左右移送法院接受審判,如果經查證確實沒有任何問題的,會立即釋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被異地警察帶走協助調查
1、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
2、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跨省辦案需要當地警方同意嗎
需要。理由:警察抓人只要有正規的手續,公安局辦案是沒有地域限制的,但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協作規定,跨省跨地區抓捕必須通報當地公安機關,爭取當地的協助、配合。
只要是案件需要,辦案單位的警察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何地方抓違法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逃亡到外地的就需要去異地抓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此時,最先立案的外地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管轄公安局辦案沒有地域限制,但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協作規定,跨省跨地區抓捕必須通報當地公安機關,爭取當地的協助、配合。
異地抓人大概待幾天:
1、十一天。公安機關異地拘留時間是最長為十一天。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三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
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后,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八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異地辦案是什么意思
異地辦案,是為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的一種有效司法制度安排。主要對象是官員的貪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要求各地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采取異地審理的做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異地辦案的法律規定
對于公安機關異地辦案的一般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該規定主要包括的內容為:
異地辦案的偵查活動不限于執行拘留、逮捕
《刑事訴訟法》僅提及異地辦案中的拘留與逮捕兩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346條對此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解讀,即異地辦案可以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
除上述規定外,公安機關并不能在異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126條,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無法及時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待到達管轄地后,再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公安機關異地辦案應當履行協作手續
辦案地公安機關異地辦案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制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警察證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還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除此,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在具體提供的法律手續文件上
(1)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
(2)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
(3)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提供立案決定書。
而如果未辦理手續、未解決管轄爭議、未按規定報批準,嚴禁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辦案、擅自派警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佩帶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等。除此,在“六個嚴禁”,存在兩個例外情況:
(1)管轄爭議中的先期處置,即可以依規定派警察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
(2)在緊急情況下,警察在未按規定報批準時,可佩帶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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