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湖南高院召開網上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湖南高院制定出臺的《關于訴前委托鑒定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情況。 自2020年7月2日起,全省三級法院全面試行訴前委托鑒定工作制度 ,這一制度的實施,將為訴源治理、糾紛快速有效解決和司法公正發揮重要作用。
湖南高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屈國華發布新聞 《辦法》一共二十六條,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界定了“訴前委托鑒定”的內涵,從可以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案件范圍、開展訴前委托鑒定的條件、程序以及訴前委托鑒定的效力等方面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同時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操作規程。對《辦法》沒有規定的相關事項,明確依照法律、司法解釋以及省高院關于訴訟中委托鑒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全文如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訴前委托鑒定工作的實施辦法 (試行) ( 2020 年 6 月 15 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20 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審判效率,方便在訴前做好證據收集工作,進一步明確訴求,促進訴前、訴中和解、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訴前委托鑒定是指原告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鑒定意見證明,由人民法院依照相關程序,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的司法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司法鑒定窗口,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派工作人員負責訴前委托鑒定工作。 第四條 可以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案件為提起訴訟時能明確有需要鑒定事項的民事案件。 第五條 進行訴前委托鑒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所涉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相對方利害關系人同意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無相對方利害關系人的特別程序案件除外; (三)有具體的鑒定請求、事實、理由及鑒定所需相關資料; (四)所涉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五)受理訴前委托鑒定的法院對所涉糾紛有管轄權。 第六條 立案部門負責訴前委托鑒定的審查。 對符合訴前委托鑒定條件的案件,立案審查人員應當向原告釋明可以申請訴前委托鑒定。原告提出訴前委托鑒定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訴前鑒定申請書及相關鑒定材料,簽收訴前委托鑒定告知書,由立案審查人員進行登記,并與司法鑒定窗口的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報立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接收申請材料,登記訴前委托鑒定案號(類型代字為“訴前鑒”),確定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 第七條 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應征詢案件的相對方利害關系人是否同意進行訴前委托鑒定,并指導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相對方利害關系人同意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應當簽收訴前委托鑒定告知書。 第八條 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應當組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訴前委托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第九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質證時對相關鑒定材料有異議的,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決定是否采納,或者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證據并明確提交的期限。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審查后,決定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預交鑒定費及預交期限。 第十條 決定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應當將訴前委托鑒定的相關材料移送司法技術輔助部門。司法技術輔助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建立訴前委托鑒定案件臺賬,做好訴前委托鑒定案件流程登記。 第十一條 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訴前鑒定的對外委托工作。訴前委托鑒定機構的確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中委托鑒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訴前委托鑒定程序終止: (一)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資料; (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 (三)申請人無故逾期不繳納鑒定費用; (四)其它導致訴前委托鑒定程序無法進行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專業機構一般應在接受委托后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重大、疑難、復雜的鑒定事項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收到專業機構提交的鑒定書后,應當將鑒定書隨同案卷移送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 第十五條 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應當對鑒定書進行審查,并及時將鑒定書副本送達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指定的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異議,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應當要求相關專業機構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相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相關專業機構鑒定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 第十七條 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應當將鑒定書通過訴訟服務中心移送訴前調解機構。訴前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訴前委托鑒定的承辦法官應當將鑒定書作為立案材料移送相關審判庭。 第十八條 訴前委托鑒定書及相關材料應當隨訴前調解或訴訟案件分別歸檔。 第十九條 依據本辦法進行的訴前委托鑒定,其鑒定意見與訴訟中的鑒定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訴前委托鑒定的,訴訟時效從其提起訴訟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一條 訴前委托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訴前調解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 訴前委托鑒定的相關事項,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訴訟中委托鑒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需要進行訴前委托鑒定的刑事自訴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湖南高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組織法院廣大干警認真學習、準確把握《辦法》關于訴前委托鑒定的制度規定,及時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規程,確保準確適用。要抓好落實,充分利用訴前調解平臺等,將訴前委托鑒定與訴前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訴前委托鑒定制度的作用,加強訴前委托鑒定的釋明解釋,引導當事人大量適用訴前委托鑒定制度。要抓好宣傳,將全省法院實施訴前委托鑒定制度廣而告之。 近年來,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懷化市鶴城區法院等部分中級、基層法院建立了訴前鑒定工作制度。訴前鑒定制度實施后,當事人達成調解的比例較高,縮短了糾紛的處理時間,即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案件審理周期也明顯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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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通常不會使用手機號進行電話通知。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從案件受理到開庭,都有一系列的規程和要求。如果涉及到法院通知事項,法官會使用辦公電話進行通知和傳達,并做好相關記錄,以便后續查閱。調解中心會使用專門的工作通訊工具進行通知,而不是個人手機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三項規程”(附全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簡稱“三項規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總體方案。為確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見效,優化完善審判特別是庭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臺《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深化庭審實質化改革的“三項規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等關鍵環節、關鍵事項的基本規程,有助于解決庭審虛化、非法證據排除難、疑罪從無難等問題,有助于提高刑事審判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三項規程”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對刑事審判工作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三項規程”過程中,立足現有法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以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為著眼點,認真總結傳統審判經驗,充分吸收前期改革成果,注重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庭前會議規程落實中央改革文件關于完善庭前會議程序的要求,確保法庭集中持續審理,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規程將庭前會議界定為庭審準備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可以依法處理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但不得處理定罪量刑等實體性問題。需要強調的是,庭前會議的功能是為庭審順利進行掃清障礙、打好基礎,不能因庭前會議而弱化庭審,更不能以庭前會議取代庭審。非法證據排除規程是新時期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規程對中央改革文件進行了細化,重點針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適用中存在的啟動難、證明難、認定難、排除難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規則和程序,規范庭前程序和庭審環節對證據合法性爭議的處理程序,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法庭調查規程是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重點,在總結傳統庭審經驗基礎上,將證據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審理和訴權保障確立為法庭調查的基本原則,規范開庭訊問、發問程序,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各類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為充分檢驗“三項規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6月在全國18個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部分基層法院開展試點工作,其間先后在浙江湖州、廣東廣州召開試點法院工作座談會,到吉林松原、浙江臺州、湖北黃石等地聽取意見并觀摩庭審,征求了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后經多次修改完善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法院要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試行“三項規程”,構建更加精密化、規范化、實質化的刑事審判制度,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的其它規定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