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的無權處分法律效力:1、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并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里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3、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物上代位性指的是,當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對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享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即當物權標的物因侵權行為毀損或滅失時,物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并代位取得侵權人對于毀損或滅失標的物的權利。
以下是關于物上代位性的
1. 物權保護的重要性: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對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具有獨占性。當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得到法律保護。其中,物上代位性就是物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
2. 物上代位性的具體表現:當物權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毀損或滅失時,物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在賠償后,物權人不僅僅是獲得對物的原有權利的恢復,而是會代位取得侵權人對毀損或滅失物的相應權利。例如,在車輛被撞壞的案例中,受害者不僅可以要求侵權者賠償車輛維修費用,還可以在維修后取得侵權者對車輛的相應權益。
3. 物上代位性的法律意義:這一制度設計旨在充分保護物權人的權益,防止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得到全面補償。它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確保了侵權行為無論對物權人還是侵權者都能得到合理的處理。同時,這也鼓勵社會成員尊重他人的物權,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總之,物上代位性是物權法中的重要概念,它確保了物權人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補償。通過理解這一概念,可以更好地認識到物權法的保護作用,并在實際生活中正確運用相關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擴展資料: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如家庭財產是共有的,合伙的財產是共有的。共有可分為 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具體來說: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合伙企業的盈虧對內都是按照當初出資的份額來享受或承擔。
2.在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協商一致進行,如不能協商一致,按照份額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見處理,但處理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共有財產的權利,但優先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就喪失這個權利。
(2)共同共有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 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對這些財產每個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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