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齡賠償標準
教師工齡賠償標準:
1、教齡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3元;
2、教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五元;
3、教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七元;
4、教齡滿20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教育法律救濟名詞解釋
教育法律救濟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
1.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行政救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主要方式。其中行政渠道又包括行政復議、行政申訴、行政賠償。
行政申訴是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對侵犯其權益的行為,依照《教師法》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材料中教師對于學校的辭退不滿意,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請求幫助。
如果申訴內容涉及到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申訴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民去行政部門告官);當行為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了官(主要是行政機關)的侵犯,此時是可以向該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復議,請求救濟。注意:內部的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復議,內部的行政行為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對內部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不涉及其他行政權利以外的權利。
行政訴訟(民去司法機關告官):當行為人對于申訴的處理結果不滿意,認為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對自己的產生了其他實際影響,例如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稱訴訟渠道,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據雙方的意愿,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依據事實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活動。
4.調解渠道
調解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群眾調解組織,從眾排解疏導,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民間調解三種形式。
教師辭退后有哪些補償?
被辭退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結算工資待遇,有編制的教師 ,不會被輕易而解聘。除非該教師嚴重違反學校的紀律或者國家的法律。有編制的教師被解聘,如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工作調動,調動到其它的學校工作。
二、教師被辭退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教師這個職業是人們所向往的,可以傳業受教,但是有一些教師他們是遭受到了非法的待遇,比如說違法性的辭退,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或者是要求用人單位來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都是可以的。
教師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教師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法律分析: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
教師的工傷賠償標準如下所示: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社保支付)3、交通住宿費:按實際發生(社保支付)4、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以勞動局鑒定為準)(單位支付)5、護理費:住院天數×當地護工標準(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果無法繼續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會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由本人到當地社保部門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
5、如果對工傷認定、補助金支付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社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學校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有異議,可以到學校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是什么?
1、《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2、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
3、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原始票據;
4、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復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愿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干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6、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本人簽名。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能夠被認定為工傷的話,那么緊接著就是工傷賠償方面的問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工傷賠償應當提交相關的材料來證明,確實是屬于工傷,之后才可以進行工傷等級的鑒定,最后完成之后才能夠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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