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所謂折舊,是指機械在使用過程中,因設備客觀磨損而以價值的形式在使用效率(產生效益)過程中進行抵扣的一種形式,一般以使用年度為核算單位。而交通事故使新車發生損失在修復后所產生的心理陰影不是一回事。說白了就是新車被撞過后心里面很不爽,但其使用價值在修復后并沒有降低。不過,事實上說,如果要是把該車賣出去,預期銷售價值要降低這是必然的。但不管怎么說,這都不是折舊的概念。
2、修車期間發生誤工費保險公司是應該報賬的。但該誤工費必須是指實際發生的費用,而不是一個概念的費用。舉例說明,譬如一輛出租車被撞要修理2天,導致該車主在這兩天內無法出工做生意,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其誤工損失的。但這也不是車主想說多少就是多少,一般城市都會有平均賠償標準的。其他如代步車輛,因車輛修理無法使用,需要乘坐出租車的,按實際發生出租車或公共汽車票據報銷,貨車則是按因無法運貨導致實際發生的租車費用報銷。
3、事故車修理是先自己出錢后報賬,還是對方直接和修理廠結賬,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處理一般對方全責的,都是對方直接付錢修理,然后他自己拿去報銷的。
所以,是可以要求折舊賠償費的,需要和保險公司商量。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也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新車被撞可以要求折舊費賠償,有充分依據法院會支持折舊費賠償的訴訟請求。該費用屆于事故的間接損失,投保的交強險與商業險均不賠償,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賠償,如果訴訟解決的,必須進行司法鑒定,對事故車輛發生事故后的價值減少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 按照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若侵害財產的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其行為的預期,承擔該賠償責任顯失公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適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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