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官方通報,事后,靖江市委組織部對陸劍波做出停職處理,并對其違建綠化進行了拆除。2013年4月8日在靖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傷者臧紅梅附帶民事索賠各種費用共計15萬余元。
同年4月26日,靖江法院下達一審判決結果,陸劍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賠償各種費用4.3萬余元。
對于臧紅梅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其主張的醫療費(含救護車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無異議。
依法判決被告人陸劍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臧紅梅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四萬三千六百四十元零六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臧紅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擴展資料
江蘇陸劍波砍人事件始末
陸劍波與被害人臧紅梅系前后鄰居,居住于靖江市靖城街道虹興社區閘南公寓。
2012年8月10日19時30分左右,陸劍波的母親繆敏華與臧紅梅因瑣事發生爭執、扭打。19時50分左右,被告人陸劍波聞訊趕回,持管制刀具揮砍,致臧紅梅頭部、右手、右下肢多處受傷,并損壞臧紅梅家后門等財物。
經泰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臧紅梅左顳頂部、右手拇指、右下肢損傷屬輕傷。案發后,被告人陸劍波的親屬已賠付臧紅梅醫藥費人民幣5000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陸劍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表示愿意在法定賠償范圍內全額賠償臧紅梅的經濟損失,并預交了賠償款。
參考資料:靖江市人民法院—本院對陸劍波故意傷害案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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