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分析:1、開頭:寫清楚管轄權的主辦案件機關的名稱。
2、基本內容:自我介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你所報案件的基本內容,這是報案材料的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事件的時間、地點、人物、原因、經過和結果即可。
3、結尾:寫明報案人姓名和時間。總之,報案材料的寫法其實比較簡單,只要寫清楚開頭以及寫清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結尾就可以了。其實向公安局報案材料并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只要把案件的具體情況寫清楚就行了,或者到公安機關口頭報案,由工作人員制作一份報案筆錄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一、刑事案件申訴材料怎么遞交
可選擇的方式要根據個人的自身的實際情況,比如親自遞交,比如郵寄,比如通過律師都可以。
申訴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
(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
(3)申訴的形式要件
1、要有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2、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3、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所以通過上述內容的了解,可以知道其對應的刑事案件的申訴流程以及對應需要準備的申訴材料有哪些,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對刑事案件判決結果不服的情況,那么是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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