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十天,從收到判決或裁定的日次日開始計算。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可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的規定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特殊情形的,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分析】
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申請申訴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上訴,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上訴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實踐中,通常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還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由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都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因此,只要上訴狀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就不算過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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