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范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范圍。行政管理范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后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范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后的具體管理范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范圍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范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范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公民在面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的時候,不僅應該理性謹慎地的對待處罰內容,也應該在程序方面多作了解和關注,如果案件名稱都做不到規范的要求,就有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是實質的處罰內容。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案件的案由主要分為三種: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2、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3、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4.行政賠償類案由不單獨提起,而是跟在前兩者之后共同提起。
法律依據:《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2021.01.01生效)
四、準確理解案由的確定規則
(一)行政案件案由分為三級
1.一級案由。行政案件的一級案由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與行政職權相關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
2.二、三級案由的確定和分類。二、三級案由是對一級案由的細化。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并無明確的分類標準。三級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規等列舉的行政行為名稱,以及行政行為涉及的權利內容等進行劃分。目前列舉的二級案由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記、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允諾、行政征繳、行政獎勵、行政收費、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批復、行政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協議、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及不履行職責、公益訴訟。
3.優先適用三級案由。人民法院在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時,應當首先適用三級案由;無對應的三級案由時,適用二級案由;二級案由仍然無對應的名稱,適用一級案由。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該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級案由確定為“罰款”,不能適用二級或者一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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