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聚會身亡27人全被判擔責?
浙江紹興,張某參加初中同學聚會。酒后獨自駕車回家,發(fā)生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家人起訴27個同學賠償,最終,法院判同桌聚餐的6人每人賠5250元,其他21人每人賠3150元。2018年2月20日晚,張某根駕車前往某農莊參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學聚會,因氣氛熱鬧,張某根多喝了些白酒。當日20時許,張某根獨自駕車回家,21時14分許,張某根在路中發(fā)生車禍,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根系醉酒后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張某根的家屬事發(fā)后起訴當日參與同學會聚餐的沈某等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但張某根的初中同學辯稱:“吃飯的時候并未勸酒,期間只張一人喝了白酒,開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開車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紛紛送上人情關懷金,這個賠償責任,我們不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親朋好友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而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更應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張某根與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與張某根同桌,在張某根已達嚴重醉酒程度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于情于理對意外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慮張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對于相關案例,紹興中院法官表示,飲酒人處于醉酒的危險狀態(tài)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在共同飲酒引發(fā)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
共飲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
共飲后: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系家屬、送醫(y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在審理中,法院對于已盡注意義務的共飲人,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若經查明共飲人存在一定過失,未盡注意義務的,也將酌情判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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