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必須結案?
刑事案件一般立案之后兩個月以內(nèi)就會結案,最長的結案時間不能超過三個月,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立案之后的話,那么一般來說,簡易程序三個月就可以完成了,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話,要半年左右才可以完成。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必須結案?
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以上,若是案情重大的,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應當結案
刑事案件立案后,立案到結案的期限規(guī)定有明確的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通常在受理后兩個月內(nèi)應當結案。如果情況復雜,可能需要更長時間,至多可延長至三個月。具體條款指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應在兩個月內(nèi)宣判,至多可延長至三個月。對于涉及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可將時間延長三個月。在特定的特殊情況需要進一步延長時,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立案偵查后多久逮捕犯罪嫌疑人
立案偵查后一般兩個月內(nèi)會批捕犯罪嫌疑人,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nèi)轉捕。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jīng)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nèi)轉捕。
綜上所述,立案偵查后到批捕的時間一般需要三個月左右,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guī)定 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jīng)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現(xiàn)實生活中,接到報案以后的公安機關首先要探討案件是否需要進行立案偵查。如果需要的話,公安機關就會采取相應的行動,進行偵查。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立案偵查多少時間移送審查?
立案偵查兩個月內(nèi)需要移送審查,對于案件情況確實復雜的,如果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兩個月后還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jù)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請延長立案偵查的時間,但是最多只能延長一個月,如果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之后,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jù)不夠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一、立案偵查多少時間移送審查?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shù)厝嗣駲z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nèi)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案件,如果是構成犯罪的,在偵查階段結束之后就需要移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但是如果是不構成犯罪的,僅僅只是屬于違法行為的,就只能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處十五天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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