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傳喚一次
取保候審期間對傳訊次數沒有限制,應當做到隨傳隨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要遵守的規定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縣市。至于公安機關的傳喚不可能有規律,也不會讓你摸到規律 。但只要本人遵紀守法,遵守有關規定,解除取保候審后保證金及時退還本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在取保候審期間是要遵守相關規定的,不過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傳喚是很正常的現象來的,不用太擔心,這個傳喚多數是這個辦案機關來了解一下當事人的日常事務以及配合這個辦案機關進行案件的調查的,只要在取保期間遵守相關規定的一般是不會給再次拘留的;。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一年以后如果沒有人聯系,這是好事情,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先不要著急去找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證言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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