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法律分析: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為: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且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并利用其從事生產后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并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后獲得的純利潤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損失補償的原則有哪些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意義: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六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么?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損失時,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經濟補償,且該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不得使其獲得額外利益。這一原則具體包含以下要點:
1. 賠償依據與金額:- 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會明確規定賠償的條件、范圍和金額。- 實際損失為限:賠償金額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準,不得超出其實際遭受的損失。- 協商一致: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需經雙方協商一致,確保既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又不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2. 保險金額限制:- 不得超值:保險金額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依據進行計算,不得超過被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3. 賠償責任限制:- 法律與合同約束: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受到法律和保險合同的雙重約束,確保賠償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 維護合法權益:- 對被保險人而言,該原則確保了保險公司能夠及時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助于恢復生產生活。- 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受損失賠償限額的保護,防止因過度賠償而遭受損失。
2. 防止道德風險:- 損失補償原則限制了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實際損失,這有助于防止因追求額外利益而引發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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