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傳喚配合調查,傳喚一般12小時,如遇重大復雜案件一般不應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超過24小時,說明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最長37天。經過澄清不存在犯罪行為的,不予批準逮捕,就會釋放。如果被批準逮捕,就一直要等到一審的審判結果,整個時間在六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拘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公安機關鎖定為案件的嫌疑人,并且有證據表明其可能涉嫌犯罪。以下是刑事拘留具體內容:
1、適用對象
刑事拘留主要針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即涉嫌犯罪且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繼續危害社會的人。
2、后果
被刑事拘留的人要么是現行犯,要么是重大作案嫌疑人,但被刑事拘留不代表著已經被定罪,這只是代表調查程序的開始。經過調查,確定被刑事拘留人具有或參與過犯罪行為,那么下一步就將進入刑事訴訟。被調查出并非具有或參與犯罪行為,那么公安機關就會將其釋放,而且被拘留人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如下:
1、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因此,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日至10日。
2、在特殊情況下,如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同樣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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