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兩者的定義不同。 1、民事 答辯狀 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民事 起訴狀 和民事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告向第 一審 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2、 代理 詞是指在民事 訴訟 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為維護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發表或庭審后向法院遞交的綜合性的代理意見。 從兩者的定義來看,不難看出,答辯狀與代理詞內容明顯不同。 (二)其次,兩者的內容不同。 1、從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定義來看,答辯狀內容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 2、而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一審或 二審 全案內容所闡述的觀點及對原告或上訴人觀點,提出反駁觀點的全面、綜合的意見,包括答辯狀內容。 (三)再次,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1、代理詞內容包括了答辯狀的內容。 2、而答辯狀的內容并不是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僅是代理詞中的一部分內容。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一、刑事案件辯護詞與答辯狀有區別嗎?
刑事案件辯護詞與答辯狀是有區別的。兩者的定義不同;兩者的內容不同;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二、辯護詞與刑事答辯狀的具體區別是什么?
(一)兩者的定義不同。
1、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民事起訴狀和民事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2、代理詞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為維護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發表或庭審后向法院遞交的綜合性的代理意見。從兩者的定義來看,不難看出,答辯狀與代理詞內容明顯不同。
(二)兩者的內容不同。
1、從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定義來看,答辯狀內容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
2、而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一審或二審全案內容所闡述的觀點及對原告或上訴人觀點,提出反駁觀點的全面、綜合的意見,包括答辯狀內容。
(三)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1、代理詞內容包括了答辯狀的內容。
2、而答辯狀的內容并不是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僅是代理詞中的一部分內容。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不同的情況需要提交不同類型的辯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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