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刑事判決如何申訴
一、被害人不服刑事判決如何申訴
1、被害人不服刑事判決的申訴方法如下:
(1)立案,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3)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
(4)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5)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6)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7)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8)宣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條件是什么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刑事申訴如何提出
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對法院判決不服如何向檢察院申訴
1. 對同級或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應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2.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如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處理以下刑事申訴:
- 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 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 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 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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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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