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微博造謠法律規定是什么?
微博造謠法律規定是:謠言被轉發超過500次可判刑。網絡誹謗是指借助網絡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網絡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絡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沖突。司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網絡誹謗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以衡平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難題。
二、網絡誹謗的責任歸屬
在網絡誹謗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誹謗責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網絡服務商、公告板服務商及圖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報刊上撰寫文章誹謗別人,不僅作者可能被起訴,編輯、報刊出版機構也可能被起訴。由于法律規定不同,在有的國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訴。如在中國清未的報律就規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負責。在網際網絡上,網絡服務商就像印刷商那樣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務商就好像編輯和新聞機構。
那么如果有人在網絡上撰寫文章、散布謠言誹謗他人,網際網絡服務商是否也須負法律責任呢?一般來說是不用的,這就好像在中國的新聞官司中,印刷單位一般不負責任,因為印刷單位只負責印刷技術工作。
對于網絡服務商不負誹謗責任這一點,在有的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新加坡就有電子交易法。該法令有條文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讓第三方能在網上提供資料。所謂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網絡服務商控制范圍內的人。也就是說,網絡服務商無須負誹謗的責任。
所以一般來說網絡誹謗的責任承擔者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傳播者。編造誹謗言論者,自然會被起訴誹謗,那些只是用手指輕輕一按,通過電子郵件把這些言論轉而傳遞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訴誹謗。
微博作為目前非常大的網絡信息傳播平臺,越來越多的人從微博中獲取信息咨詢,這其中就不乏一些想要逞一時口舌之快的人編造毫無事實根據的謠言,來引導錯誤的輿論方向,一旦轉發量超過500次的,就可以作為定罪的標準了。
一、將不實言論發表在微博怎樣判定造謠?
造謠的判定標準是通過個人想象,虛構事實,并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虛構信息散布。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造謠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謠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微博是民眾最常用的社交軟件,事實上,不管在微博還是在其他的平臺上,都不能散播謠言,很多時候通過網絡平臺散播謠言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如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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