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不能取保候審
我國不能取保候審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后逃逸的;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以及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都是不可以取保候審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后,還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此時最好是由專業律師來申請取保候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這一條規定的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準: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②逮捕后,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后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后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后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后沒有報復的可能。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后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結案了同案在逃怎么算
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一般一件案子無論幾個犯罪嫌疑人,會被同時起訴、同時開庭審理、宣判的。但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被抓獲,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為了防止案件拖延太長時間,可能法院會先對未脫逃的被告人開庭、宣判。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獲后,再行開庭審理。
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案件已結案的,警方會對其他在逃人員繼續追逃,在逃人員到案后會根據其所犯的具體罪名進行審判量刑。具體流程如下:逃犯抓捕后,首先由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然后,公安部門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批捕后會擇日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對在逃人員進行判刑。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實施同一犯罪的行為。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訴過程中,控方經常利用同案犯的證言作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證據。只有當同案犯認為自己可能從中獲得某些利益時,才可能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作為回報,同案犯在作證之后可能在定罪或量刑上獲得相應利益。從本質上說,這是控方為獲取同案犯證言而進行的一種“司法交易”,即對某些犯罪的重要知情者做出有利承諾,換取不為控方掌握的一些重要證據,以便起訴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有在逃同案犯能取保候審嗎
對于涉及同案犯逃逸的案件,若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相關條件,便可依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所謂取保候審,即偵查、起訴及審判等司法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針對那些已經被刑事追訴但尚未被正式逮捕的人員,為了防止他們逃避偵查、起訴以及審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同時出具相應的保證書,確保其能夠隨時接受傳喚,以便配合調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以下四個條件只要滿足其中任何一項,便可向司法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會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況;
(2)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通過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害性增加的情況;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或者正處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婦女,通過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害性增加的情況;
(4)在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時,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處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情況。
取保候審的執行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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