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2012年《規則》第4條規定了“三級審批”的辦案模式,即:“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按照這一規定,對案件的處理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且這里的“審核”在實踐中就是“審批”,然后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這就是所謂的“三級審批”。這種辦案模式在檢察機關實行多年,應當說,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這種模式對于保證刑事案件的辦理質量,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規范行使發揮了重要作用,是與改革前檢察人員的素質與管理模式相適應的。但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這種辦案模式已經不適應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規律,不利于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關于“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 司法責任制改革作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任務,是完善司法權運行機制的關鍵,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在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地位。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是基于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和履職規律,科學界定檢察人員、辦案組織的職權、責任,明確司法責任承擔主體、范圍和追責條件、方式,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等問題的管理制度。司法責任制改革有利于將司法辦案的責任落到實處,增強檢察官司法辦案的責任心,促進檢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有利于解決當前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提高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利于促進檢察人員提高自身素質,推進檢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201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在檢察機關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 為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修訂后《規則》第4條第1款、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其他辦案事項,檢察長可以自行決定,也可以委托檢察官決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除了《規則》明確規定的必須由檢察長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外,其他辦案事項,檢察長都可以委托檢察官決定,這就大大加強了檢察官在辦案中的自主性和決定權,充分體現了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和“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改革要求。《規則》在其他條文中對上述由檢察長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逐一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第一類是決定回避的事項;第二類是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除勘驗、檢查、調取證據以外的大部分事項;第三類是改變案件走向的事項,包括因不構成犯罪、具有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證據不足而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回起訴等;第四類是特別程序案件的相關事項;第五類是向有關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事項;第六類是在審查逮捕時糾正漏捕,審查起訴、抗訴階段適用強制措施的事項。同時,《規則》第4條第3款還規定:“本規則對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制定有關規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也就是說,各省級檢察院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和《規則》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權力清單,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權而制定的重要規則。其核心目標是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該規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并結合人民檢察院的實際工作情況而制定。
這一規則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任務,包括:
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審查逮捕
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
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通過履行這些職責,人民檢察院致力于:
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
正確應用法律
懲罰犯罪分子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確保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權
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
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追訴犯罪的同時,也要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一、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機制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時,決策權分布在檢察官、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三個層級。檢察官在其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檢察長負責決定重大辦案事項,并可授權檢察官決定其他辦案事項;檢察委員會則討論決定檢察長提交的案件。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可采用獨任辦理和辦案組辦理兩種模式。獨任辦理由一名檢察官單獨辦理案件,而辦案組辦理則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其中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
為提高辦案效率,檢察官可根據需要配備輔助人員,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和檢察技術人員。
二、內部監督機制
人民檢察院設置專門的業務機構,負責對本部門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業務機構負責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包括審核需要報請檢察長決定的事項、審核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可主持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以及可直接向檢察長報告或請示決定。
檢察長作為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對檢察官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檢察長可要求檢察官復核案件處理意見,可直接作出決定,也可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為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規則設立了檢察官異議機制。如果檢察官認為檢察長的決定有誤,可書面提出意見。若檢察長維持原決定,檢察官應當執行,但保留了表達異議的權利。
三、司法責任制
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權責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檢察官對其職權范圍內的案件決定負責,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則對其作出的案件決定承擔相應責任。這一制度設計旨在明確責任主體,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確保每一個訴訟環節都合法合規。
秉持客觀公正立場:辦案人員應當保持中立態度,不偏不倚,客觀公正地對待每一個案件。
平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在追訴犯罪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及時報告重大案件: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尊重檢察官獨立性:在司法責任制下,應當充分尊重檢察官的辦案自主權,但同時也要加強監督。
重視證據審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嚴格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加強內部溝通:檢察官、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之間應當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案件處理的正確性。
注意保密義務:辦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及時聽取辯護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充分聽取并認真考慮辯護人的意見。
規范法律文書制作:所有法律文書的制作都應當規范、準確,并按規定履行簽發程序。
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
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人人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
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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