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復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刑事訴訟法復議有以下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有刑事復議嗎
法律分析:有,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復議復核和申訴怎么運用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司法機關對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的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4、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高級人民法院的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6、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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