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后多久收監
一、法院開庭后多久收監
1、刑事案件開庭前不一定要將被告人收監的。如果被告人在法院開庭之前是被取保候審的,在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經法院審查,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的,就不會在法院開庭前將被告人逮捕收押,如果審查后認為不能適用緩刑的,則法院可以在開庭前將被告人逮捕收押,也可以在開庭后或宣告判決時立即將被告人逮捕收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收監的流程是什么
收監的流程具體如下:
1、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
2、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3、人身和物品檢查;
4、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5、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
刑事案開庭沒有判決會被收監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開庭,但沒有判決書,是不會被收監的。監獄收監的條件有:1、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送達到監獄;2、監獄在收到文件后,需要檢查材料是否齊全,文件是否正確;3、文件齊全并且無誤的情況下,監獄才會收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判決書下來了多久轉監獄
判決書下來了一個月內轉監獄。
判決書一個月內會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判刑什么時候生效,具體如下:
1、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2、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3、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判刑后一直不送監獄的原因具體如下:
1、判刑后一直不送監獄的原因是看守所這邊得等到一定人數之后才整批移送監獄,會拖延一些時間。判決生效后送往監獄應該是在一個月左右,判決之日起十日內是上訴期,十天后判決才生效,判決生效后,法院會在十天內開具相應的執行文書送達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監獄;
2、如果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直接在看守所執行,不用移送監獄,看守所會根據服刑年齡和年限進行分配監獄,不管判刑多少年,服刑時間還需要超過1年者,如未滿18歲將分配至少管所服刑,如已滿18歲者將分配至成年人監獄服刑,至于多久送監獄,看守所會根據送往人數決定時間,如果只有1人或者不到3人以上是需要等待時間的,有一定人數的時候就會送去監獄了,這個時間一般是法官宣判當天開始計算30天以后到半年時間。
綜上所述,判決書一個月內會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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