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行賄罪的處罰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有行賄的嫌疑,會進行初步的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如果確實存在行賄行為,將會正式立案偵查。
2、審查起訴
偵查結束后,收集到了足夠的證據,檢察機關將會對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起訴。如果決定起訴,將會向法院提交起訴書。
3、法院審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書后,將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審查證據,并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4、判決與執行
法院根據審理結果作出判決,判決有罪,將會根據行賄的數額、情節等因素,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判決生效后,將交由相關部門執行。
個人行賄罪需要以下材料證據:
1、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經過或經濟往來的事實經過
需要證明行賄人通過行賄手段謀求了不正當利益,或者與受賄人之間存在經濟往來的事實。
2、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職權情況,行賄人與受賄人的關系
需要明確受賄人的身份、職務以及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的關系,以便確定行賄行為的具體情況和影響。
3、給予財物或返還回扣、手續費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結果
需要詳細記錄行賄行為的具體細節,包括行賄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員、經過和結果。
4、行賄的金錢數額、物品名稱、特征、價值等
需要明確行賄的具體金額和物品情況,以便評估行賄的嚴重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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