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工作,它結合了法律規則與科學技術的優勢,致力于為司法實踐提供堅實的支持。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選擇合適的鑒定機構還是保證鑒定程序的透明度,都是實現公平正義不可或缺的部分。正如《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所強調的那樣,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科學規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鑒定并非獨立于司法程序之外,而是緊密服務于訴訟需求,幫助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解決案件中出現的技術性難題。因此,只有當鑒定是為了輔助訴訟過程時,才被視為正式意義上的“司法鑒定”。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為了確定受害者死因而進行的法醫病理學鑒定;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為評估車輛損壞程度所做的工程技術鑒定等。
1.委托與受理
司法鑒定通常由司法機關依職權決定進行,也可以由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申請,經司法機關決定后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時間。如果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此外,存在特定情形時,如超出業務范圍、材料不合法等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該鑒定委托。
2.鑒定準備
簽訂協議:一旦決定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鑒定事項、時限、費用及收取方式等內容。
司法鑒定機構會指定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工作。對于復雜的案件,可能會指派多名鑒定人共同參與。同時,如果鑒定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實行回避制度,以保證鑒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3.實施鑒定
在實施鑒定的過程中,司法鑒定人需嚴格遵守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并且,在整個過程中要保持嚴謹的態度,確保所有操作符合規定,防止因疏忽而導致鑒定材料的損毀或遺失。
4.出具鑒定意見書
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人會基于收集到的數據和信息,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分析得出結論,并撰寫詳細的鑒定意見書。這份文件應包含委托法院名稱、鑒定內容、所依據原理方法、過程描述及最終意見等關鍵要素。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鑒定人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這意味著,一旦人民法院依法發出通知,要求司法鑒定人出庭,鑒定人必須履行這一職責,親自出現在法庭上,并就與鑒定事項相關的問題進行回答。司法鑒定機構也應當積極支持司法鑒定人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確保他們能夠依法出庭,并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此外,司法鑒定人在出庭作證時,應當保持文明的舉止,嚴格遵守法庭的紀律要求,以確保法庭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司法公正的實現。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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