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怎么認定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產生心理上的痛苦、抑郁、恐懼、焦慮等負面影響,從而引發的賠償請求。在中國法律中,精神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方式,其認定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必須基于他人的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侵權、過失侵權等。
2. 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必須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是導致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3. 精神損害的存在:受害人必須存在精神損害,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疾病、情感痛苦、精神創傷等。
4. 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還需要考慮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損害的持續時間、影響范圍、治療費用等。
在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證明、心理評估報告、證人證言等。
2. 需要區分不同類型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包括情感痛苦、精神創傷等不同類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3. 需要考慮受害人的主觀因素:精神損害的認定還需要考慮受害人的主觀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年齡、性別、職業等。
總之,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并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作為受害人,可以向律師咨詢并尋求法律幫助,以獲得更好的維權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
什么是精神損失?
精 神損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我國學者曾世雄先生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撫慰金與精神損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世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臺北1989年版,第6頁。)筆者亦不作區分。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僅來源于加害人對受害人人身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對受害人財產的侵害。
即 受害人依法律之規定,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應注意的是,對精神損害金錢救濟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錢賠償對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狀況恢復正常的確有必要時,才應當考慮金錢賠償,在任何具有精神損害的損害后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責任不能起到救濟作用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什么是精神傷害
1 精神傷害的概念和根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利”是現代文明社會中法定的人身權利,精神健康是人身體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
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動障礙的行為,即為“精神傷害”,這也是刑法中傷害罪所包含的內容。刑法學研究的“精神傷害(mental injury)”不同于民法學所稱的“精神損害(mental damage)”。
精神損害有時有明顯的表現,如在受到誹謗、侮辱后受害人因受 *** 當場暈厥、舊病復發等。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的外在反應并不明顯,而內心痛苦并不一定輕微。
由于受害人情況不同,承受精神損害的能力不同,在同樣條件下,不同的人實際精神損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因此,衡量精神損害程度,既要觀察受害人的具體反應,又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狀況。
精神損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一定達到精神障礙。而精神傷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礙,影響社會功能,具有明顯的外在表現,其精神癥狀表現符合精神醫學有關精神疾病的分類診斷規律和標準。
對精神傷害行為結果的定性和定量,應由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受害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精神傷害在大陸法國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規定,被認為是“重傷害”。
由于我國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刑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精神傷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論上是持肯定態度的。有關精神傷害的理論研究與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目前尚屬空白。
來信中提到由于A的行為不當,使B受到精神創傷,以后發生了精神障礙,如精神分裂癥、反應性精神病、癔癥等,表明A的行為已造成B精神活動障礙,影響其正常的社會生活、工作和學習,構成了精神傷害。 2 精神傷害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實施精神傷害的行為主體與實施軀體傷害行為的主體一樣,都是自然人,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精神傷害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可將精神傷害行為分為故意精神傷害行為與過失精神傷害行為。
根據行為人實施精神傷害行為的方式,分為直接精神傷害和間接精神傷害。行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脅、恐嚇、制造輿論等方式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礙,為直接精神傷害。
若行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軀體傷害,并伴發或者繼發精神障礙,為間接精神傷害。 3 精神傷害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在司法精神病鑒定中,由于精神傷害的特殊性,對精神傷害的結果與精神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和精神傷害結果診斷定性和輕重程度定量鑒定,要比軀體傷害結果診斷的定性和輕重程度定量鑒定復雜和困難得多。
先要明確診斷,再根據案情需要,分析受害人精神障礙與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又稱為法律關系鑒定。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精神傷害輕重程度的鑒定標準。
在司法精神病鑒定實踐中,一般都參照有關軀體損傷程度鑒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所列損傷的鑒定標準和方法。作者采用上海鄭瞻培、吳軍等提出的精神障礙輕重程度評定方法,根據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的關系來評定。
考慮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傷害后出現精神障礙的臨床特點,精神障礙持續時間和轉歸,精神障礙時社會適應能力進行綜合評定。 我國大多數學者對精神傷害的精神障礙輕重程度評定,都采用“三分法”,即根據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評定。
一是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二是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煞譃椤熬駛χ貍Γ駛χp傷害和輕微傷害”。
精神 *** 和精神傷害等社會心理因素對精神分裂癥的發生是外因,只起到誘發作用,一般不評定傷害輕重程度,只判定傷病關系,以提示受害人的發病與傷害行為之間只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也有的學者提出,將這類疾病歸于輕微傷害中。
心因性精神障礙的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為間接因果關系,既有病前患病傾向、人格不健全,又有精神傷害的誘發作用。根據具體精神障礙的嚴重程度和預后,可評定為輕傷害或輕微傷害。
反應性精神病既往無發作史,又有確切的經歷重大精神傷害史,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評定為精神傷害之輕傷害。由于精神傷害的特殊性和反應性精神病的癥狀表現(當時傷情)和預后之間不成比例關系,有的學者認為不屬輕傷害范圍,應評定為重傷害。
其所指的反應性精神病,嚴重影響受害人精神健康和直接危害社會安定的,列在精神傷害之重傷害中。 對某些精神障礙的精神傷害程度評定,各地法學、精神病學專家學者尚有不同的認識。
4 精神傷害的醫療賠償 因侵害人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精神傷害的類型和因果關系來確定賠償責任。反應性精神病發病與精神傷害有直接關系,行為人一般應當負全部賠償責任。
癔癥及各種心因性精神障礙、神經癥首次發作,其發病與精神傷害有很大關系,行為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復發的,應適當進行賠償。精神分裂癥等精神病,精神傷害只是發病誘因,首次發病應當負部分賠償責任,復發的可適當賠償。
一般主張對精神傷害的賠償宜通過調解、協商,一次性給予解決為好。
精神損失是怎么回事
你說的應該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失的相關規定
建議你去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但是并不是說侵犯了上述所列的權益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當然在起訴的時候可以要求,但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會支持的情形一般是要求損害達到了嚴重后果。第8條對此有規定的。
2、如果上述侵權行為構成了犯罪的話也就是說屬于刑事案件的話,即使侵犯了上述權益也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精神損失方面
精神損害撫慰金, 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承受精神創傷而應獲得的以貨幣方式支付的精神補償,是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按照《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主體為患者家屬;如果患者殘疾,該項賠償的請求主體應為患者本人,而其家屬無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不是對每一例都計算為6年、3年。更不是對死者的每一個近親屬都要計算一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計算年限時,可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對殘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級傷殘賠償3年、五至八級傷殘賠償2年、九至十級傷殘賠償1年的原則。否則,如果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區別的話,似乎不公
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對醫療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不直接向患方賠償,患方也不能向醫務人員索賠
精神損害簡介
精神損害,本質上是侵權行為對個體心理和情感層面的深遠影響,這種影響超出了物質層面,表現為受害人的精神世界遭受創傷和困擾。它表現在諸如悲傷、失望、憂慮等情感反應上,使得受害者無法像往常一樣正常生活和工作。
這種損害往往源于對人身權利的侵犯,比如對人格尊嚴或身體健康的侵犯,這些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心靈上的痛苦。然而,精神損害也可能由侵犯財產權引發,例如,當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程序就非法拆除個人的財產,這不僅侵犯了財產權,同時也引起了受害人的強烈情緒反應,如憤怒和痛苦。
總的來說,精神損害是一種非物質性的后果,它關注的是個體的心理和情感健康,對于那些遭受侵權的人來說,其影響是深遠且難以估量的。它強調的是對個體精神世界的尊重和保護,無論侵權行為是針對人身還是財產,其后果都應得到應有的關注和法律的救濟。
擴展資料
精神損害是與物質損害密切相關的一種損害內容.其可以與物質損害同時發生,也可不同時發生.因其多為損害的是人格權利,而人格權的本質是定向選擇.這種定向選擇被法律保護或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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