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當合同歸于無效后,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無過錯方能否要求對方承擔預期利益損害賠償呢?
網友咨詢:
甲承擔了乙的磚廠,簽訂合同后,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反法律的規定(主要因乙的過錯)而被確認無效。甲起訴乙要求其賠償承包期內可以獲得的經營利潤,那么甲能否主張預期利益損害賠償呢?
山西金緒天直律師事務所帥巖律師解答:
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過錯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而不包括預期利益。因此甲提出的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帥巖律師解析:
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預期利益主要包括:
1、利潤損失。
利潤損失是預期利益損失中最典型、最常見、數量也最多的一種形式。利潤是經營者通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財產收益,它一般以貨幣計算和衡量。在我國,利潤產生于生產和流通領域。
2、孳息損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能夠產生孳息的財產造成損害時,同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
3、為消除潛在的損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在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在未來過程中為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帥巖律師執業領域為婚姻家庭、合同、侵權公司、建筑工程等民商事訴訟案件,以及企業并購重組等非訴項目。
一、預期利益損失能否支持?
預期利益損失能予以支持。
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違約責任中補償性法定賠償金由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構成。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
二、賠償預期利益損失規定是什么?
賠償預期利益損失:
(一)利潤損失。
利潤是經營者通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財產收益,它一般以貨幣計算和衡量。在我國,利潤產生于生產和流通領域。企業或其他各種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賺取利潤的條件,無論違約還是侵害行為,都會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圍內造成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中斷或從事該活動的基礎(即財產)和條件的喪失,從而導致利潤損失。利潤損失是預期利益損失中最典型、最常見、數量也最多的一種形式。利潤的性質決定了遭受利潤損失的受害者只能是從事一定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經營者和承包經營者等。
(二)孳息損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能夠產生孳息的財產造成損害時,同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從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復始,甚至不斷遞增的特點,如母畜產仔、母雞生蛋等,因此,對這種損失的范圍應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來說,自然孳息損失應限定為與財產本體直接相聯或者處于同一生產周期的損失,也即只計算在違法損害行為發生時財產本體(原物)所帶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時所懷的仔畜,果樹被損壞時所結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獲得的以后循環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損害行為發生時尚沒有具有足夠的取得條件,而且其范圍也無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賠償。法定孳息是隨著時間進程以原物為基礎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數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這種損失范圍(損失量)較容易確定和計算,而且一般來說爭議也較少。
(三)其他收益損失。
主要指侵害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它的特點是侵權人并沒有給權利人的財產造成直接損害,而是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制造、銷售他人專利產品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使得權利人依據該專利權和商標權可以獲得的收益沒有獲得。
(四)為消除潛在的損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在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在未來過程中為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預期利益損失主要就是包括有利潤方面的損失,還有就是孳息損失以及其他收益的損失。一旦存在這樣的一種預期利益的損失,那么在對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