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定會坐牢嗎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會坐牢。
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序,接下來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經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判刑時長為多少。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拘留后案件一般先由偵查機關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
刑事拘留只有在一定情況下才能采用:
1、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2、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
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3、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被刑事拘留了的處理辦法:
1、被刑事拘留了不一定要請律師介入,但是最好是委托專業律師。
刑事案件第一階段為偵查階段,是比較重要的階段,偵查階段正常為3個月零7天,其中前30天正常拘留偵查,然后的7天警方向檢察院提交申請正式批捕。這前37天有兩次取保的機會,第一次取保為前30天,向警方申請取保候審;第二次是30天至37天,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前37天為黃金期。過了這37天之后,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案件就進入了逮捕期,逮捕期為2個月,但是這兩個月還有一次取保候審機會,叫做羈押必要性審查。
2、檢察院階段,律師會調查整個案件的卷宗,包括警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口供,同案犯等。
目的就要看當事人有沒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承擔了一些不必要的責任。律師如果發現問題,會及時跟檢察院溝通,盡量把不必要的東西抹掉。包括律師也會根據案件情況,來跟檢察官溝通量刑建議,建議檢察院判多久,盡可能做到緩刑、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拘是什么
刑拘是依法刑事拘留,相關規定如下:
1、刑拘的意思就是依法刑事拘留,就是按照法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
2、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3、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拘留的情況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拘留的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三十條
【執行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拘是什么意思判刑嗎
刑拘不判刑。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拘留的一種。在國,指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先予關押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現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情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
3、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4、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
刑事拘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需要逮捕的,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3、偵查終結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4、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法院進行審判,依法做出有罪與否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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