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分兩種情況:1.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后,經過教育叮減為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有的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雖然沒有故意犯罪,但也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人提出,對這樣的罪犯可以延長其死緩的考驗期限,視其在延長的死緩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再作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意見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死緩的考驗期限能夠任意延長的話,那么本法所規定的二年期滿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對于既沒有故意犯罪,又沒有悔改表現的死緩犯,應當認為他們還存在著改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滿以后,應當減為無期徒刑。這樣處理,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為以后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礎。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緩 減為有期徒刑 ,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應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后,才能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等嚴重新罪的行為;有人認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違反監規行為及又犯新罪的行為;另有人則認為,只要有不認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為等,均應視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此外,原刑法對于死緩執行期間既無悔改或立功表現又無。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表現的罪犯如何處理,未作明文規定。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210條,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作了如是規定:被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無疑,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應,本法也應當明確規定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同時,對于死緩執行期間沒有實行故意犯罪的死緩犯罪,應一律減刑,其中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其余的應減為無期徒刑。因此,應當正確加以理解,并從嚴掌握。從審判實踐來看,死緩犯確屬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是極少數。在確定構成故意犯罪時,通常以犯新罪為條件,并結合全案進行分析。只有確實達到故意犯罪的,才能執行死刑。對于那些雖有一般違反監規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綜觀全案,尚構不成故意犯罪的,因而不能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過失犯罪不構成執行死刑的條件。本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并無期滿以后的規定,這與死緩裁定減刑必須二年期滿以后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緩犯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內,故意犯罪而又查證屬實的,隨時都可以依法核準執行死刑。但是,如果是在緩期工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準死刑。對這種罪犯,應當依法予以減刑,然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訴、審判,作出判決。只有當所犯新罪是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才能執行死刑。死緩犯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是二年,但是,這并不是說故意犯罪的死緩犯只有等到二年期滿以后才能執行死刑。如果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期限之內故意犯罪,只要經查證屬實的,就可以隨時執行死刑,而不必也不應該等二年期滿。對死緩犯執行死刑,應當由對其擔負監管任務的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審核同意后,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應當注意的是,對死緩犯執行死刑,必須報請有核準死刑權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準,而不應當重新起訴,另行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在 死刑 緩刑 期間是不需要坐牢的。根據我國《 刑法 》關于緩刑的相關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 刑罰 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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