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起訴告知書一定會判刑嗎
簽了起訴告知書一定會判刑嗎簽了起訴告知書不一定會判刑。
告知書就是檢察院通知你有權利請律師和其它的權利。只有拿到法院的起訴書才會被起訴。起訴書在書寫時需要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征;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過,后果等要素。壓迫注意前后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告知書指以書面告知的形式,送達到被告知人的手里。告知書分為兩種:“通告”、“書面文件式”的“通知”。如果以后因為這件事引起糾紛,對方就可以以此證明事先已經知會過你,如果對本人造成損失,則屬于明知故犯,不可以自己不知情為由免除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檢察院告知書什么意思
說明這個案件公安局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告知書,是說明這個案件公安局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簽字是確認你已知曉此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一、檢察院的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
2、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原則 ;
3、依法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原則 ;
4、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5、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6、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7、依靠群眾原則;
8、檢務公開原則;
9、加強內部制約,規范業務工作。
二、檢查院的職能:
1、刑事檢察: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審查批捕、提起公訴、監督公安、法院和監獄等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刑事檢察職能;
2、民事檢察: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裁判和執行程序進行全程監督,監督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民事檢察職能;
3、行政檢察: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和執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4、公益訴訟檢察:當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時沒有人提起訴訟或者有關機關怠于履職,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告知書是什么
法律分析:檢察院告知書是說明這個案件公安局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簽字是為了確認當事人已知曉此事。收到檢察院告知書意思是嫌疑人的案件已經送到了檢察院,會對該起案件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會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公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檢察院發了告知書是要判刑嗎
法律主觀:
具體要根據實際的案件做決定。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案件到檢察院階段,檢察院要審查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只是走一下法律程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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