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
反訴包括民事反訴和刑事反訴兩種。
民事反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訴訟,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刑事反訴,是相對于刑事自訴而言的,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訴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此部分對民事反訴、刑事反訴的發展進行了逐一梳理。
(一)民事反訴
1、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第46條確定了被告擁有反訴權,第109條確定了反訴可以與本訴合并審理。
2、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訴訟代理人代為提出反訴的需要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反訴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
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07年、2012年、2017年的民訴法修正并未更改反訴制度的相關內容,2021年的修正增加了第166條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
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新修正的民訴法為反訴制度增加了第130條和第278條,規定本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而且就案件的內容進行反訴的可以被認為是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應訴管轄,取得管轄權。
(二)刑事反訴
1、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2、有關刑事反訴的規定保留至今
刑訴法經過1996年、2021年、2018年三次修改,均未變更刑事反訴的相關內容。目前在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中予以規定。
民事反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訴訟,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反訴需要滿足下述條件,不滿足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一)提出民事反訴的時間
1、反訴應在一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提交反訴狀,亦可在開庭中當庭提出反訴,但必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2、二審中提出的反訴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應一并審理。在二審中,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可以一并裁判。需要強調,對二審中提出的反訴進行審理是基于當事人放棄上訴權和審級利益,因此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方可一并審理與裁判。
(二)民事反訴針對的主體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除本訴原告外,還需明確能否針對以下幾個主體提出反訴:
1、本訴被告能否向本訴其他被告提起反訴。反訴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為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目的所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訴訟。據此,最高法院認為,本訴一被告提起的針對另一被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反訴的規定。
2、本訴被告能否向本訴第三人提起反訴。本訴第三人屬于本訴當事人,將本訴第三人作為反訴被告并未超出司法解釋規定的反訴當事人范圍。本訴被告有權向本訴原告和本訴第三人提起反訴。
然而,如果反訴被告僅為本訴第三人,則很可能并不符合反訴旨在抵消、吞并本訴的訴訟請求這一要求。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被告向公司提出的反訴便是其中一例。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股東是原告,公司列為第三人。公司法第151條第3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此時,反訴對象和反訴主張的不同決定了反訴能否受理:如被告以股東(本訴原告)惡意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應予受理;如被告以公司(本訴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或違約等責任為由對公司提出反訴,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九民紀要第26條)。因此,向本訴第三人提起的反訴仍須結合與本訴的牽連關系加以具體判斷。
3、本訴被告能否將案外人追加為反訴被告。從司法解釋文義來看,并未將案外人納入反訴被告的范圍。如果反訴原告欲追加并非本訴當事人的案外人為反訴被告,則該反訴并未滿足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受理條件。
盡管如此,基于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追加案外人作為反訴共同被告,并不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在反訴原告欲追加案外人與本訴原告作為共同債務人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就個案認為,一審法院同意追加反訴被告的申請,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并避免對于雙方當事人產生訟累,該情形并不構成再審理由。
(三)本反訴之間有牽連關系
具體表現為: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
本反訴之間具有牽連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四)民事反訴的管轄
反訴應當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但反訴專屬于其他法院管轄的除外。
在實踐中,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不一定有管轄權,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法律規定了牽連管轄,即受理本訴的法院可以基于本、反訴之間的牽連關系,當然取得對反訴案件的管轄權。即只要不違背專屬管轄的強制性規范,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就有管轄權。
(五)民事反訴的審理程序
本、反訴應當適用同一程序審理。
(六)民事反訴狀
民事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的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若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身份證號、單位地址及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若有委托代理人,應將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應的代理權限寫清楚。
被反訴人(本訴的原告):此為被反訴人的基本信息,應根據具體的情況書寫。例如,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反訴請求:請求事項是反訴人提出執行反訴所要達到的目的。(此項內容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申請反訴的事實和理由:此項內容主要闡述反訴人因什么樣的事實原因和理由申請反訴。理由,即根據什么樣規定(主要是法律依據)。
此致
XX人民法院(此為具體法院的名稱)
刑事訴訟法反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刑事訴訟中,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向自訴人提出指控,控訴其犯有與本案相關的犯罪行為,并請求人民法院合并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首先,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這意味著被告人不能向與本案無關的其他人提出反訴。
其次,反訴的內容必須與本案有關。這要求反訴的指控必須與自訴案件存在直接的聯系,不能是毫無關聯的指控。
第三,反訴必須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之前提出。這意味著被告人需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或判決前提出反訴,否則將失去這一權利。
最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這意味著反訴的審理程序與自訴案件相同。
反訴制度為被告人提供了一種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使他們能夠針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反駁和辯護。通過提出反訴,被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審理,并可能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
反訴提出的程序要件有哪些
反訴提出的程序要件有能進行反訴的案件類型,進行反訴的法院的相關管轄權,以及進行反訴的時間規定。進行反訴,應該滿足以上的程序要件。在提交反訴書以后,原告也可以提交針對反訴書的答辯書。 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
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告、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
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并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并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在庭審辯論結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訴,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后,出現證人打消顧慮,愿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后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后,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后,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后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以上就是對反訴提出的程序要件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提起反訴的法律規定有,在二審過程中,如果出現原告要補充訴訟請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情形,應該先進行調節,調節不成的話則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在案件剛開始前出現以上情形,則合并審理。
被告提起反訴的條件
1、提出反訴的人必須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訴的原告;
2、反訴的提起必須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反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須與本訴有牽連;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銷本訴的請求;
4、必須是在本訴起訴后、法庭辯論終結前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被告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提起反訴:
(1)要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即反訴對象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提起,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增加、不減少、當事人的人數完全相同。反訴是以本訴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2)反訴請求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這種牽連性包括客觀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聯系。如果兩訴之間毫無聯系則反訴不能成立。
(3)反訴請求應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反訴具有獨立之訴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
(4)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訴,其目的就是為了對抗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種對抗包括動搖、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請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訴的原告對自己履行一定的義務。
(5)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而且反訴與本訴必須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并適用民事訴訟的同一訴訟程序。如果反訴不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則反訴不能成立;同時,如果反訴適用特別程序,而本訴適用普通程序,則反訴也不能成立。
(6)反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做出前提起,二審中不能提起反訴。
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范圍: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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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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