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認定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公訴和自訴情況。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被告人既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進行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案件是不是誰主張誰舉證
法律分析: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 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后,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總之,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若案件缺乏確鑿證據,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法院將勸導其撤訴或裁定駁回。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如當事人因客觀因素無法取得并提供證據,而申請法院調取,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即可依法執行。在特殊情況下,被告人同樣需承擔證明責任。這表明,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取決于案件類型,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負責舉證,而公訴案件中則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歸屬
自訴案件中,舉證被告犯案之責在于原告方;
若是未能提交足夠罪證,且無法提出補充證據,則法庭應勸其撤銷起訴或裁定不予受理。
自訴受理后,如因客觀因素導致當事人無法獲取關鍵證據而懇請法院調取時,若法庭判定為必備證據,亦可執行調取程序。
然而在此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特定情況下仍需負起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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