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區別
法律主觀:
職務犯罪就是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就是利用職務之便斂財,光進不出的斂財;經濟犯罪就是擾亂社會經濟發展,雖然也有職務犯罪的特征,但是其中還包括行賄,也就是有進也有出。而且經濟犯罪其中還包括,走私、詐騙、偷稅漏稅、那些放貸的,成立自己的非法銀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金融體系換算利率之類,這種就是涉眾的經濟犯罪。所以希望你能夠明白經濟犯罪與職務犯罪的區別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職務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 貪污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2.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 挪用公款罪: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 私分國有資產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5. 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6.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7. 重大責任事故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這些罪名都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權力、違反職責規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構成了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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