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判刑后仍不還錢
債務人不還錢一般情況下就是民事糾紛,不會導致判刑。除非經法院執行,債務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才可能被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當事人因為“拒不執行判決或者裁定”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并且對其處以刑罰,并不表示當事人原應當執行的民事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效力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成立而滅失。 當事人”拒不執行“的判決或者裁定,是民事訴訟的判決或者裁定;因對民事判決或者裁定”拒不執行“而獲罪,受到刑事處罰,那么,”拒執罪的刑期執行完之后“,對原來應當執行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仍然需要執行!如果當事人仍然”拒不執行“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那么,可以視為”累犯“,人民法院會重新以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并且有加重刑事處罰的情節!
刑事判決后追贓的程序
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刑事追繳違法所得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的提出:應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級檢察院,向對應的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如被告人系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原審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請。
(2)法院審查、受理: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在7日內審查完畢,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范圍:應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法院的官方網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聯系方式的,應直接告知并記錄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上述人等應在公告期內申請參加訴訟,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厲害關系人是指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
(4)審理。公告期滿后,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法院會作出沒收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5)終止審理情形:在審理沒收違法所得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歸案的,應當終止審理。
(6)不服沒收或駁回申請裁定的救濟:a、對沒收財產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提起上訴;檢察院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內提出抗訴。
b、沒收違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并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視情形不同分別處理: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撤銷原裁定,對涉案財產一并作出處理。
c、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已生效的沒收違法所得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總的來說,刑訴法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值得稱贊的,有其打擊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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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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