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拘留不可以復議,刑事拘留是公安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刑事拘留不當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可以申訴、控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員實施刑事拘留,拘留期限通常最長37天(包括批準逮捕的時限)。
刑事拘留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立案與調查取證: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發現犯罪嫌疑人后,需要進行初步調查,并搜集證據來支持拘留決定。
二、出示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且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三、通知家屬: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四、審查與解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嫌疑人,則應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這一時間可以延長至四日。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嫌疑人將繼續被羈押。如果被拘留者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可以委托律師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一、保持冷靜:首先,被拘留者或其家屬應保持冷靜,不要慌張。了解刑事拘留是一種正常的法律程序,并不意味著已經定罪。
二、了解情況:盡可能了解被拘留人員涉嫌的犯罪事實和相關法律依據。根據《刑法》,拘留后24小時內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并通知其家屬。
三、聘請律師:及時聘請專業律師為被拘留人員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律師可以會見被拘留人員,了解案件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四、申請取保候審:如果被拘留者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家屬或者律師可以向公安局或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允許嫌疑人在審理期間不被繼續羈押,改為接受社區管理等限制性措施。
五、保障合法權益:確保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發現不應拘留的情況,則需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制作釋放通知書,由看守所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釋放。
六、申訴與異議:如果被拘留超過法定期限(一般為37天),家屬可以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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