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庭前會議準備工作流程是什么?
律師庭前會議準備工作流程是:了解案件事實、分析犯罪原因、了解被告人的情況、了解是否存在自首情節等,對于律師在庭前進行準備相關工作的,需要從上述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一、律師庭前會議準備工作流程是什么?
1、全面細致的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
2、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
5、了解被告人個人及家庭情況
二、庭前會議的立法定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庭前會議的規定較為原則,重點在于解決那些可能導致庭審中斷、二次開庭和制約庭審質效的突出問題。基于庭前會議的立法定位,需要把握以下兩點:
第一,庭前會議不是所有案件審判活動的必經程序。只有那些存在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爭議和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才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由于庭前會議本身需要耗費一定的司法資源,因此不是越多越好,除非案件確有召開庭前會議的必要,否則無需多此一舉。
第二,庭前會議并非庭前準備程序的全部,而只是特定類型案件庭前準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法設立庭前會議程序之前,也要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庭審準備工作。對于一些較為簡單的案件,因程序和事實方面沒有較大爭議,故庭前準備工作相對簡單。但對于一些重大復雜和爭議較大的案件,除了進行常規的庭前準備工作之外,還需要召開專門的庭前會議妥善解決相應的問題。庭前會議作為庭前準備程序的重要一環,使得庭前相關事項的處理更加規范。
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前未提出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申請或者異議,直至庭審中方才提出,法庭被迫決定休庭。上述情形反映出最初的庭前準備工作不足,為了確保再次開庭的成效,必要時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集控辯雙方對相應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具體可以參照庭前會議的相關規程進行。
律師在確實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時,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特別是對于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必須基于實際情況作出合法的辯護意見,如果存在違法行為,那么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所以庭前會議是非常重要的,具體情況可以咨詢司法機關。
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準備工作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準備工作: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二款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庭前會議是怎么規定的
庭前會議是怎么規定的一、庭前會議是怎么規定的
1、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
(2)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
(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庭前會議后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什么
庭前會議后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當事人員臨時的提出回避的申請,這就會導致開庭時間延后: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庭前會議包括哪些?
詢問控辯雙方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是否有回避的情形;是否申請排非;是否調取新證;對于證人、鑒定人等名單是否有異議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控辯雙方如果對于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時對于存在異議的證據材料作為重點來進行細致調查;對于沒有異議的,可以在庭審時簡化舉證、質證過程。
庭前會議顧名思義是在開庭之前召開的,解決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會議。
為什么要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刑訴法明文規定,對于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還有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發生時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參加庭前會議的人員有哪些?
參加庭前會議的人員一般包括審判人員、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根據案件的情況也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詢問控辯雙方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是否有回避的情形;是否申請排非;是否調取新證;對于證人、鑒定人等名單是否有異議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控辯雙方如果對于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時對于存在異議的證據材料作為重點來進行細致調查;對于沒有異議的,可以在庭審時簡化舉證、質證過程。
對于庭前會議召開的情況應該制作筆錄,如果會議中被害人一方提出了要提起附帶民訴的,可以進行調解。庭前會議制度的設立,提高了庭審的效率,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了訴訟活動的有效進行,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進步。以上就是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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